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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高志民
走在马路边,拾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是我们从小唱熟的儿歌,颂扬的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拾金不昧。而如今,“拾金不昧”已不仅仅是个道德问题。
近来,人民日报网站调查显示,55%的网友认为拾金不昧者应该索取报酬。另据不完全统计,从全国第一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诞生至今,各类类似的公司、网站已不少于40家。今天,“有偿招领”与“拾金不昧”似乎成了一对正背道而驰的双胞胎兄弟,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记者了解到,各地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经营状况多数都很不理想。四川省自贡市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经过一个月的惨淡经营后,悄然关门;上海失物招领网2003年12月初才成立,半个月时间里仅做成一单生意;2003年10月火热开场的昆明失物招领公司,一个月下来公司只做成3起生意。“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缘何会刚诞生不久就遭遇穷途末路的惨淡局面?
“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炒得热冷得快
2003年11月13日,一家“失物招领中心”在石家庄正式成立,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即拾得者把捡到的东西交到公司,公司开具收据并付给拾得者一定的报酬;失主认领失物,公司再根据失物的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的费用。
自去年7月20日,江苏徐州一家“失物招领公司”挂牌营业,开创了失物招领有偿服务先河之后。广州、南京、深圳、昆明、芜湖等地的失物招领公司又陆续在争议声中开业。
据了解,有偿失物招领并不是中国人的首创,在国外这种行业被称为“报失业”。在中国,虽然“报失业”自产生伊始,就被媒体列入新兴的十个行业,可是,它自诞生以来,始终举步维艰。
江苏首家“失物招领公司”生意惨淡,如今掉入了经营入不敷出的凄凉境地。创建人李茜的父亲李德恩表示,李茜的失物招领公司于2003年7月20日开业,除了七八月份公司有点收入,“基本能保证她的工资”外,以后一直在走下坡路。“拾到者有很多都漫天要价,不是为了做好事,而是为了发财。这不像我当初想的那样了。这样做下去,意义不是特别大。”李茜说,几个月来,她已为上百人找回了丢失的物品,但她为此所支付的“成本”比她的营业收入多多了。
前不久,李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她给自己的期限是两年,如果两年之内不能改变公司目前亏损的状况,她将放弃。
据了解,各地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经营状况多数都很不理想。四川省自贡市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经过一个月的惨淡经营后,悄然关门。公司负责人赵先生说,公司开业后,陆续接到不少业务,可是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他们感觉到巨大的压力,最后连一笔业务也未完成,不得不申请注销营业执照;上海失物招领网2003年12月初才成立,半个月时间里仅做成一单生意;2003年10月火热开场的昆明失物招领公司,一个月下来公司只做成3起生意。
正方:美德理应受物质鼓励
当“有偿失物招领”甫一亮相时,就立即招来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它为失主与拾主架起一座桥梁,是商业经济的时代产物,无可厚非。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子明告诉记者,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这一现象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的法律如《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卢子明律师还特地告诉记者:“我国的法理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是合法的,所以拾到者是可以向失主要求支付报酬的。”
扬州市失物招领公司的一位经理告诉记者,在该公司开业最初短短的一个月内,他们就成功处理了数十件身份证、驾驶证、房产证等丢失物品,基本上是由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捡到后送到他们公司来的。该公司的服务费用和酬金支付是这样规定的:公司收到失物即付给拾到者一定酬金,标准为:身份证每张10元、驾驶证每本10元。失主来公司认领失物要付给公司双倍服务费。
这位经理认为他们是为百姓服务,做的是群众欢迎的事,是合法的。因为把失物还给失主也或多或少地会耽误自己的时间,精力,甚至会搭上自己的金钱,比如路费、电话费等,“自己虽然不想靠这个赚钱,最起码自己也别赔上啊”。
从失物者来说,也是心甘情愿给报酬的。很多人丢了东西后,会承诺对交还者给予酬谢,甚至声明高酬,就是因为所丢东西的价值远远高于酬劳,或者有的东西(比如证件之类的)可以说是无法用价值衡量的。
北京工商大学讲师孙凤仪肯定了这种观点,他认为,“有偿失物招领”与“拾金不昧”并不矛盾,是处理一种事物的两种不同方式,如果人们在拾到东西以后无法归还失主,“拾金不昧”这一行为就中断了。而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在失主和捡到者之间架设了一道桥梁,这种公司的存在是对“拾金不昧”的一个有益补充。而且“有偿失物招领”在西方国家已经很成熟,随着人们观念的进一步转变,会逐步接受这一新鲜事物的。
作为全国首家“失物招领公司”负责人的李茜很坦然地面对社会上各式各样的说法:“我工作的目的还是为人民服务嘛!”她觉得就自己公司而言,失主找到了失物,自己获得了劳动报酬,这是一种“双赢”。同时,她觉得对拾到者来说,收取报酬也是正大光明的事,“失主拿出酬劳也是对拾到者行为的尊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主要起草人梁慧星教授指出,1998年,中国物权法课题研究组开始着手起草,1999年底已拿出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提交立法机关。草案建议稿在规定了拾得者的义务的同时,又提出拾得人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所谓报酬请求权,是拾得人可向失主要求报酬,也可自愿放弃报酬。但一旦拾得者提出要报酬,失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至20%酬金。”梁教授说,如果遗失人刊发了悬赏广告,应当视为一种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在取回遗失物后,应履行悬赏广告的承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王峻先生认为,《物权法》草案从法律上规定了拾金不昧者应该享受的权利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正如奖励见义勇为一样,并不是指受伤致残后才奖励的,而是奖励见义勇为者的精神和美德。这就象把美德放在天平上,另一头压上物质的砝码。拾金不昧、交还失主无疑是一种美德,既是美德,就应该受到嘉奖。
反方:拾金不昧传统美德被玷污
(沈阳一的哥因将1000颗钻石归还失主而受到对方5万元酬谢)
对于有偿失物招领,有人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有偿失物招领的做法和社会所倡导的美德显然是不合拍的。如果什么事都可以用金钱来量化的话,这无疑会导致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使一些高尚的行为庸俗化。如果“有偿招领”公司越来越多,逐渐就变成拾到东西归还必须得到报酬,那拾金不昧不就变味了吗?
大连市工商局注册分局的孙副局长认为“失物招领”存在几个主要问题:第一,失物价值如何认定,什么标准收费,没有统一合法规定;第二,由于不能确定失物是从什么渠道获得的,所以其还是不能代替政府的职能;第三,如果企业和消费者发生纠纷,没有明确的政府部门按明确的规定进行调解裁决。所以他认为,失物招领行业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
一位退休教师认为,失物招领公司的这种向失主要钱的做法是在颠覆中华民族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如果每个人做一点好事就伸手要钱,这种风气一旦形成,精神文明建设又从何谈起呢?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高丽建副教授也对“有偿招领”表示了自己的忧虑:“从经济学角度看,‘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也许是合理的,但如果什么事都可以用金钱来量化的话,这无疑会导致我们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使一些高尚的行为庸俗化。”高教授认为,从公共道德的角度讲,人们更应提倡拾金不昧。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学教授陆士桢表示,中国在很长时间里都是持“德行伦理”的观点,把道德作为一种传统的文化,提倡舍己为人、大公无私。而现在社会是讲究“规则伦理”、“契约伦理”,它把道德作为人的一种素质和能力,是个体适应社会运行的一种制约。
但陆士桢同时表示,从对青少年教育方面来说,还是主张要教育他们拾金不昧,而不是事事都要用金钱来衡量。合法的不一定合情,合法的不见得是我们所要提倡的主旋律。因为每一个现代人除了物质外,还有在道德和精神上提升自己的需求。
三大弊端导致“有偿招领”穷途末路
著名社会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详细解析了“有偿失物招领”举步维艰的三大弊端:首先,“有偿失物招领”违背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道德传统,冲击的不是一般的社会道德准则,而是直接冲击到了“拾金不昧”这样的传统道德底线,破坏了最基本的道德防线。人们会从思想根本上反感、反对。
其次,作为一个企业而言,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缺乏市场。表面上丢失东西多并不代表这些丢失东西的人就会完全成为有偿招领的客源。如果真要用价值来衡量的话,人们更习惯于捡到东西后交还失主,失主出于感激,主动给予自己一定的报酬,而不是赤裸裸地拿自己的道德去进行交易,并且交易价格显得十分微乎其微。特别是捡到贵重物品后,即使要交,对方也会交到可信的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而不会交给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
最后,有偿失物招领助长少部分人的逆反心理:凭什么我捡到东西后要让你拿去赚钱?与其那样费事费时,还不如干脆自己留下算了。那样做反而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的滋生和蔓延。
因此,夏教授分析认为,“有偿失物招领”在中国是没有前景可言的。当然,有偿的“拾金不昧”的运作,不一定就要搞公司化的市场模式。如果这种尝试由政府部门或公益组织来操作,在承认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也许更能为广大失者和拾者所接受。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邓伟志指出,“有偿失物招领”之所以会处于入不敷出的惨淡经营状况或者难以继续支撑下去,反映出了三种情况:一是当代社会人们对金钱的崇拜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连传统道德也要拿来赚钱;二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利用非市场经济办法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行不通的,失物招领奖励机制只能由政府或社会团体出面才能得到推行,任何企业都是办不到的;三是我们的国民素质有待大幅度提高,社会应该更多地提倡拾金不昧的精神,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该在精神方面给予大力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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